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安全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存亡的工作,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顺利、有序、高效进行的基础性工作。学院教职工必须充分认识到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断学习积累安全知识技术,努力提高安全实践技能和水平。
二、学院教职工在日常各项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公安部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使用、维护的有关规定,以及《赣南师院安全保卫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等文件精神,时刻把安全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切实做细做好。
三、为了切实做好学院的安全工作,成立院安全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院院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院党委书记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院党政办公室主任、院资产管理员和各教研室(中心,下同)主任(副主任,下同)及政治辅导员代表组成。学院院长和院党委书记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
院党委书记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全面负责并承担学院的政治安全稳定工作及其全部责任;学院院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全面负责并承担学院其他安全工作及其全部责任;
院安全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学院安全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管理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院安全工作必需的仪器设施装配计划的研究制定并实施采购到位;
3、负责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员的确定及其考核,同时协助做好学院政治辅导员的选拔配备及其考核工作;
4、负责学院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安全事故发生抢救过程中的所有工作及事后调查处理工作;
6、按时完成学校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学院安全工作实行院、教研室、安全员和政治辅导员层层负责制,即院党政一把手负责学院的安全工作,并承担学院政治和其他安全工作的全部责任;教研室主任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并承担本室有关安全工作的全部责任;安全员负责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全部责任;政治辅导员负责本班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全部责任。为防患于未然,学院领导至少每月要对院安全工作检查一次,教研室主任至少每星期要对本室的安全工作全面检查一次,政治辅导员要时刻注意本班学生思想政治等安全稳定工作,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记录在案,坚决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五、各教研室安全员,原则上由其日常管理人员中身体健康、有较丰富的安全知识技术和实践经验、工作责任心强和对安全工作热心、认真负责的人担任;
各教研室要根据本室的具体情况,明确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同时建立本室严格的安全工作制度,并一起将其悬挂或张贴在本室醒目之处,以便大家遵守执行和相互监督。
六、凡属学院管辖的教学、实验、科研、办公和仓储等用房,其门窗必须牢固安全,必须配置性能安全可靠的灭火器具器械,必须具备应对非安全突发事件的较完整、严密的组织保障系统;
各种安全设备必须置放在安全可靠而又存取方便的地方,其周围不准堆放任何杂物,而且不准任何人随意挪动、挪用或借用。
七、学院教职工离开自己的日常工作场所时,必须关牢门窗,整理好自己工作的仪器设备,切断电源,熄灭火源,断除水源,清洁工作场所,坚决消除不安全隐患;
实行交接班工作制度的场所如专业实验室、微格教学训练室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办理有关工作的交接班记录手续。对不安全隐患,交接班人员不仅要有书面记录,还必须口头交待接班人员。
八、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其操作规程和安全使用性能要求,严禁违规使用和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使用者和安全员共同承担。
九、实验室、微格教学训练室、和图书资料室等重要实验室或教学、工作场所,均要切实维护电源的安全有效,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剧毒等危险品,和影响通风通行的废旧仪器设备等物品,确保室内通道畅行无阻,同时严禁烟火和使用电炉。由于仪器设备安装等确实需要使用电焊等时,必须采取有关安全加固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工作人员和安全员,要共同切实做好所属仪器设备防尘、防晒、防爆、防燃、防火、防潮、防冻、防震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正常安全有效工作。
十一、电视节目转播、播发院内新闻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禁任何人擅自转播电视节目或播发院内新闻,确保电视节目和院内新闻健康、正确、安全。
十二、学院任何部门任何时候存在不安全隐患,均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竭尽全力抢救,同时想方设法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领导和学校报告;在场人或责任人都必须认真接受调查,实事求是说明事故发生的真相,并以正确的态度接受组织的处理,如对组织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可通过正常程序使用自己的申诉权;
对非安全事故知情不报或虽报告但有意缩小或扩大其事实真相者,将从严处理。
十三、安全工作列入各教研室和个人年终工作考核评比重要指标之一,考核结果同年终奖金分配等挂钩,切实做到奖优罚劣。
十四、本规定自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