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 大 学
2017年8月25日
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活跃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学工部(处)及其挂靠学院(部门)具体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管理,学生为实现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所属高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赣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的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才成长。
第五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均由校团委、学工部(处)、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但专业特点较为突出的学术社团实施共建体制,在接受校团委、学工部(处)、学生社团联合会宏观指导的同时,接受其所挂靠学院团学组织或挂靠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二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工部(处)等部门的帮助,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承担对全校学生社团予以管理和监督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公共事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议程包括上一年度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总结,选举新一届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审议本学年工作计划,研究和决策学生社团重大事务。
第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担任处理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设主席1名(主席同时兼任学校学生会副主席),副主席3-5名,由校团委考察,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由校团委任命),任期一年。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规范社团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致力于校园文化建设,打造校园文化活动精品;代表所有社团的共同利益。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生社团经挂靠学院(部门)、校团委、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备组建。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
4.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5.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递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的确认书。
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社团筹备小组具体负责社团成立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社团成立时必须召开成立大会,通过成立章程和有关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社团成立之后一周内,必须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凡是未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社团一律视为非法社团,严禁开展活动,学校将予以取缔。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原则上应坚持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设理事会作为各学生社团的执行机构,负责本社团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宣传理事、组织理事、财务理事各1名。学生社团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理事会一般由学生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招聘、自荐、推荐报校团委审批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由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备案并公榜。理事会成员须由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学生担任。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理事会成员纳入学生干部评优。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理事会按照“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实行中期流动制,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予以撤换。理事长允许辞职,辞职时应写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并报校团委备案。团支部书记由本支部团员推选产生,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三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并在校团委备案。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学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五章 学生社团纳新
第二十四条 经校团委、学工部(处)、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验收合格后同意纳新的社团方可吸纳新会员。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新生入学后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纳新。各社团不得私自纳新,如有违反,暂停纳新,接受整顿,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统一纳新后,个别仍需加入社团的同学可到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名并办理入社手续,并由学生社团联合会通知相关学生社团。各学生社团不再单独办理纳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所有入社会员需办理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加盖公章的会员证,并统一填写“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否则不予承认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纳新结束后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一份会员名单,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社团或经校团委、学工部(处)、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社团不得纳新,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活动的内容应健康向上,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广大同学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初组织本社团会员讨论一学期活动内容,提出工作计划,并报校团委审定,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每项活动的开展都应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提前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递交申请,填写《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举行。社团活动应与本社团性质和特色相结合,原则上不批准与社团性质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除按计划开展活动外,必要时可举办由校团委、学生会安排的全校性群众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带队前往。学生社团会员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确需邀请校外人员到我校举行学术活动的,必须经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批准并接受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 开展活动时,各学生社团之间应加强联系,互相支持与配合。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原则上一学年举行一届“社团文化节”,在全校开展各种类型的社团活动,由校团委、学工部(处)、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安排,各社团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一项活动结束后应有活动小结,一学期结束后应有工作总结,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七章 学生社团经费财产的管理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社团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
2.为筹措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年初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必须按照校团委审核的标准收取,原则上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社团会员收取其他费用。如确实需要收其他费用或超出标准收取,则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校团委同意方可收取。
3.会费的收取手续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安排办理,并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收取。
4.会费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100%划拨给各学生社团使用,主要用于学生社团的活动的开展。学生社团联合会按类专门建立账本,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负责管理。
5.各社团活动前必须提交活动经费开支预算,活动结束后凭票据到学生社团联合会报账。票据必需注明所花款项的时间、内容、数量、金额、用途和经手人、证明人等,经理事长、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指导老师签字后方可报账。单项经费开支超过300元,还必须经校团委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支出。
6.各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学生社团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7.校团委、学工部(处)每学期将对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各学生社团的财务审核一次,如出现财务混乱有贪污、挪用现象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作出纪律处分。
8.学生社团经费接受学生社团会员的监督,每学期必须向会员公示。
9.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10.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赞助,须报校团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无误后方可接受资金赞助,并纳入该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1.各学生社团须对本社团财产妥善保管,悉心爱护。
2.各社团所属财产必须建立明晰财产清单,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3.财产由专人保管,使用时须经理事长同意。
4.财产移交时,须经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验收批准并办理好有关移交手续。
5.损坏、遗失财产的须照价赔偿,如故意毁坏财产,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第四十一条 注销条件:
(一)自动申请注销。
社团有如下情况之一并且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者,可申请解散:
1. 社团无法维持良好的组织机构,内部矛盾突出,无法进行日常活动;
2.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社团经费严重缺乏,难以筹集资金维持日常运作;
4.社团经常参与活动人数不足,并长期无法招募到新成员,致使不能满足社团需要,难以开展活动。
(二)强制执行注销。
1.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或是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2.社团管理状况长期混乱,没有统一的领导,内部矛盾突出;
3.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经费严重困难;
4.社团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造成恶劣影响;
5.社团长期无法开展让会员满意的活动导致社团严重涣散;
6.每学期举办常规活动2次以下;
7.进行盈利性活动,具体情况为利用学校资源为商家做宣传讲座等,导致会员信息外泄甚至当场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或社团从赞助中抽取回扣,进行处分后仍不思悔改;
8.对会员乱收会费(例如社团举办的比赛的参赛费,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的社团材料费),且屡禁不止;
9.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第四十二条 注销流程:
1.每学年初,即9月、10月份社团纳新时,要注销的社团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注销申请,申请材料必须有社团指导教师及挂靠单位、部门意见。
2.申请注销的学生社团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注销申请后,就不再吸纳新会员,但仍需组织现有会员完成正常的社团活动直至学年终,即次年6月中旬。待注销社团经费余额的使用,要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社团通过开展活动合理使用。
3.6月下旬,申请注销的社团召开社员大会,审核财务,届时社团指导教师、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人员将出席旁听,并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注销决定。
4.同意注销的社团按相关规定要求填写《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并将经费余额在征得全体会员同意的基础上捐赠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固定资产经认真清查,将转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5.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注销批准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发布注销信息,校团委将通知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
6.社团注销后,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该社团的档案调出,并于此后禁止以该注销社团名义进行的任何活动。
7.强制执行注销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做好材料收集、整理,主席团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校团委审核。
第四十三条 社团变更:
1.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指导教师、挂靠单位、社团名称、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变更申请书,申请须征得社团指导教师、挂靠单位、部门的同意。
2.申请报校团委论证通过后,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在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发布变更信息,并通知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工作必须接受校团委、学工部(处)和挂靠学院(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学生社团挂靠学院(部门)有义务、有责任对该社团进行业务指导。校团委、学工部(处)会同人事处,按每个社团1名教师的名额聘请校内教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计算一定的工作量,每位教师原则上指导社团不超过2个。学生社团聘请顾问情况要经过校团委审核同意并备案。未经审核,学生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强调自己的身份,真实署名,不得盗用挂靠学院(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对外宣传、出版内部刊物、创建网站必须经过校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制。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因工作需要经校团委批准后可刻制标志图章。
第十章 学生社团会议制度
第四十九条 社员大会制度:
每学年初召开一次全校社团代表大会,对上一学年的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对本学年的学生社团工作进行布置。
第五十条 例会制度:
各社团理事长实行例会制度,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持,并作好记录,各社团理事长须准时出席。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的考评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考评结果和挂靠学院(部门)的团学工作考评相挂钩。
第五十二条 校团委、学工部(处)、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审,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年审不合格的社团,需及时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第五十三条 每学年各社团内部评优一次,由理事会民主评议,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报校团委、学工部(处)审定,评出若干优秀理事、优秀会员进行表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委托管理指导的社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2017-08-30)师大学字〔2017〕53号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