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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3点击率: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共赣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0 7 13

 

赣南师范大学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委教育工委、团省委《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我校所有学生社团均须遵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注册登记与年审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其属性及特征。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有助于学校立德树人,有助于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20 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团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 1 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草案)。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规范的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后应制定规范的社团章程,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的名称、类别、宗旨;

(二)社团的活动范围;

(三)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社团的组织方式、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五)社团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社团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和修改程序;

(七)社团的终止程序;

(八)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成立、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收到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等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相关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准成立或不予批准成立的决定。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并公示学校所有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情况。

 

第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应对学校所有学生社团进行年审,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对准予成立的或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未按规定完成注册登记或年审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年审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取缔。

 

第三章社团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学生社团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校团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坚持分工协作、协同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与指导。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承担学校党委对学生社团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的主要职能;

2.承担学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等相关职责;

3.定期研究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4.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成立、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

5.会同校团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

6.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库,加强对指导教师的培训(新入库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在入库当年参加相应培训);

7.牵头组织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8.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教育管理;

9.做好学生社团 Logo、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审核备案工作;

10.会同外事部门做好学生社团涉外和港澳台活动的

审批。

(二)校团委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负责编制学生社团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2.设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3.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全面统筹及业务指导,负责学生社团举办活动的审批(学生社团涉外和港澳台活动的须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外事部门审批);

4.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5.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

6.负责学生社团经费的预算及使用审批,定期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向学生社团公布使用情况。

7.负责做好学生社团会员纳新组织工作;

8.负责做好学生社团理事会换届工作;

9.负责做好学生社团工作的日常考核、监督及评先评优;

10.负责做好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日常管理,加强与学生

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挂靠部门的联系。

(三)业务指导单位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承担所指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

2.负责加强对所指导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

3.负责做好所指导学生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

4.负责做好学生社团成立的论证和初审工作;

5.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的评价认定;

6.负责做好所指导学生社团的会员纳新组织工作;

7.负责做好所指导学生社团理事会的换届工作;

8.负责做好所指导学生社团的经费预算及使用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按要求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 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指导 1 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组织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从学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库中移除,如个人再次申请为指导教师的,须先参加指导教师培训,经培训合格,再按照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列入指导教师库。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每年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指导教师由管理岗行政人员担任的,参照本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社团的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学生社团通常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进行统一吸纳新成员。纳新结束后,学生社团应提交会员登记表,经业务指导单位、学校团委初审,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查批准,并由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分别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理事长、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书记、财务负责人等,每届任期为一年。学生社团负责人侯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 50%以内,不得有重修课程。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学校本科一年级学生通常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通常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进行换届;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可于第一学期(秋季学期)换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校团委,应建立学生社团负责人联席会的制度,并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相关会议。

 

第五章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社团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读书会、展览、展演等活动时,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业务指导单位根据阵地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任何学生社团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所有学生社团活动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与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进行联络、联合开展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学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举办的社团活动涉外和港澳台的,须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外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制作建立社团 Logo、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学生社团的 Logo、刊物、宣传材料等制作印刷出版前,应印制清样,附上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印制出版;学生社团的网站、新媒体平台的建设管理,按照上级新媒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如接受媒体采访,需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应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六章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专款专用。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应制定社团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七章社团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出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团委或业务指导单位对社团作出通报批评、责令停办特定活动、暂停活动限期整改、限期换届、勒令解散等处罚;由

党委学生工作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对社团负责人及主要责任者、指导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学校党委、纪委将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各教学学院要依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抓好贯彻落实。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科生学生社团。研究生、留学生成立的学生社团,分别由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统筹负责审批、建设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笫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赣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上一条: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年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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