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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3点击率:

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学生社团是学校实施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拓展学生素质、促进学生成才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学生社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建设良好的学生社团,必须依靠一支政治坚定、勤于指导、精于专业、

乐于奉献的优秀指导教师队伍。为加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纵深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是学校各学生社团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指导的专任教师或管理干部。

 

第二条 学校各学生社团都必须配备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一位教师原则上指导一个学生社团,超过 300 人的社团可视情况增配一名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要接受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和业务指导单位的领导,要按学校相关要求积极主动指导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管理干部主动担任社团指导教师,承担社团指导任务,发挥社团促进学生成长的作用。

  

第二章选聘

  

第四条社团指导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品德高尚、热爱学生、热心公益、术有专攻。

 

第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采取一学年一聘制。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专业匹配,或具有特长,选聘实行双向选择,由学生社团在全校教师或管理干部中自主选择,教师或管理干部也可主动申请指导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初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聘任,颁发聘书。

 

第六条 要填写《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由教师本人签字,业务指导单位签署意见,送学生社团管理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考察。

 

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或因工作不到位不能继续担任,由学生社团负责人提出,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核实情况报学校予以解聘。

 

第八条 学生社团变更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生社团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审核同意后在 30 天内聘请新的指导教师。

 

第九条 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该社团指导教师自动解聘,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负责通知相关教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利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之余,发挥自己的研究专长和兴趣爱好,积极指导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在广大会员中积极宣传学生社团的宗旨、目的和任务,审定学生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提升社团会员素质。围绕社团研究领域前沿和专业知识,每年至少为全体会员主讲 2 次专业讲座或学术报告等。

3.发现培育社团骨干。对社团会员中具有某方面特长或潜质的同学要重点关注,积极培育,使社团成为学校各类学生人才的储蓄库。

4.指导组建社团理事会。指导会员通过民主方式产生理事长及理事会。

5.加强社团财物管理。监督社团经费使用和管理,指导理事会做好社团资产的采购、保管、使用和移交,指导社团建立资产台账。

6.参加社团重大活动。主动参加社团纳新、社员大会、品牌活动开展等社团重大活动,每学期不少于 2 次。

7.加强社团会员安全教育。密切联系社团会员,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以及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对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学生关注的问题,要及时掌握并有效分析,向党委学工部、校团委等有关部门反映信息,做好疏导工作,确保本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考核和奖惩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和评优由学校党委学工部、校团委组织,每学期考核一次,每学年评优一次。考核内容主要有指导过程评价、社团业绩评价、会员评议等,最后由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等次,考核细则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给社团指导教师发放指导津贴。经考核合格的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津贴发放标准以本学年度新招会员数为计算基础,100 人以下每学年发放 1000 元,100 人以上每学年发放 1200 元。其中,考核为优秀的,津贴发放系数为1.2,考核为良好的,津贴发放系数为 1,考核为合格的,津贴发放系数为 0.8,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放津贴。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学工部、校团委每年开展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按 10 比例定为 810 名,颁发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工部、共青团赣南师范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年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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