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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点击率:

 

赣南师范大

 

师大学字〔2022〕1号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荣誉评选

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 大 学

2022年1月4日


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选树新时代大学生先进榜样,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赣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学生,荣誉评选表彰的对象为在我校表现突出的学生班级、学生寝室,以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荣誉包括校级“十佳示范班级”“百优文明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赣师之星”等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不含学生奖学金。学校共青团系统的荣誉评选表彰按校团委的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荣誉评选表彰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工作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表彰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类荣誉评选表彰规则的制定、修改及评选结果的审核。

第六条  学校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为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各教学学院相应成立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各类荣誉评选表彰项目的具体要求,做好本学院候选人的遴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选表彰的项目、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十佳示范班级”的评选表彰范围与标准:

(一)评选对象

二年级(含)以上学生班级。

(二)评选名额

全校每学年评选表彰“十佳示范班级”10个。

(三)评选条件

1.班风学风好。全班同学思想进步,有较强的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班级归属感;班级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主题班会生动活泼、有声有色;班级坚持早晚自习或其他学习制度,经常开展读书活动或其他学习活动,有学习兴趣小组或其他专业学习(实践)团队(平台);建立了学业预警和学业帮扶机制;本科生班级学年课程通过率在全院排名前5,研究生班级学年课程通过率100%;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全班无考试舞弊行为。

2.文化活动好。班级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有计划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特色显著的班级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学生课外生活,较好满足学生综合素质发展需要。

3.骨干队伍好。班委、团支部学生干部工作负责,讲奉献、敢担当、有威信,能团结带领全班同学;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能够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精神面貌好。全班同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团结友爱、尊师重教,积极参加或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在推优、评先、评奖、资助等方面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无不良反映;班级寝室积极参加学校“星级寝室”评比活动,列级率100%,三星级以上寝室(含三星级)不低于80%,且有寝室通过“文明样板寝室”验收或获评校级“文明寝室”;学年内班级无舆情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打架斗殴及其它重大违纪现象,无学生受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

(四)表彰方式

学校授予“十佳示范班级”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状,奖励2000元/班,作班级活动经费。

第九条  “百优文明寝室”的评选表彰范围与标准:

(一)评选对象

年级(含)以上学生寝室,包括本科生寝室和研究生寝室。

(二)评选名额

全校每学年评选表彰“百优文明寝室”100个。

(三)评选条件

1.寝室成员思想健康,积极向上。

2.寝室成员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寝室成员团结友爱,人际关系融洽。

4.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学校“星级寝室”评比活动,坚持每天安排寝室值日,每周开展寝室卫生大扫除,寝室内务每学期总评均为五星级。

5.寝室成员学习认真,学年内考试不超过2人次(含)补考;积极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列班级前50%(只针对本科生班级)。

(四)表彰方式

学校授予“百优文明寝室”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状,奖励400元/寝室,作寝室活动经费。

第十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表彰范围与标准:

(一)评选对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评选名额

每学年按全校学生人数10%的比例评定。

(三)业绩条件

1.思想品德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关心支持学校(院)工作,热心参与集体活动。

2.学习成绩好。学年内获得校级(含)以上各类奖学金或各类社会奖学金,或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排名进入前30%(含),且无课程不及格。

3.综合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身心健康,本科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积极参加劳动实践,本科生劳动教育课成绩达到“良好”(含)以上等次;积极参加各类文化艺术活动,表现突出;本科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班级前30%。

(四)表彰方式

学校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表彰范围与标准:

(一)评选对象

在学校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评选名额

教学学院按学生数4%的比例评定,校级学生组织按学生干部总人数10%的比例评定。

(三)业绩条件

1.担任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一年(含)以上。

2.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业绩突出。

3.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好,群众满意度高。

4.学年内无课程不及格。

5.本科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班级前30%。

(四)表彰方式

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表彰范围与标准:

(一)评选对象

具备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本科生、研究生)。

(二)评选名额

按全校应届毕业生数20%的比例评定。

(三)业绩条件

本科生:

1.达到获得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的条件。

2.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位列班级前30%。

3.获得过校级(含)以上荣誉表彰或校级(含)以上各类奖学金或各类社会奖学金。

研究生:

1.达到获得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的条件。

2.学位论文在评阅和答辩中均被评为良好(含)以上。

3.满足上述2个条件的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

(2)美术类研究生有市、厅级(含)以上参展获奖作品,音乐类、体育类研究生有市、厅级(含)以上获奖项目。

4.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考取博士研究生的,或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急需行业就业且品学兼优的,可不受论文、获奖方面的限制。

(四)表彰方式

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三条  “赣师之星”的评选表彰范围与标准:

(一)评选对象

具备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评选名额

“赣师之星”系学校为表彰在校期间有突出贡献或优异表现的学生设立的荣誉,原则上各教学学院每学年推荐1名学生参评(曾获“赣师之星”称号的学生不再推荐参评)。学校每学年评选“赣师之星”10名。

(三)资格条件

学生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和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积极上进,且在学年内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5%。

2.获得省部级(含)以上荣誉表彰。

3.个人先进事迹、业绩在省级(含)以上媒体报道、展播,或得到上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产生积极、广泛的社会影响。

4.在其它各领域,如专业学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学科竞赛、文艺创作、文体活动、服务社会等某一方面或综合表现优异,具有经权威机构认定或公开发表的高水平成果、突出业绩等。

(四)表彰方式

学校授予“赣师之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0元/人。

第四章  评选表彰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除符合相应荣誉评选表彰项目所要求的业绩条件外,学生参与荣誉评选表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尊师爱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综合素质好。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任一情况者,取消其当学年本办法所涉各类荣誉的评选资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破坏学校政治生态,或发表、散布错误言论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的。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低于60分的。

(五)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扰乱评选秩序言行的。

(六)存在其它负面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评选表彰程序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各类荣誉评选表彰工作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原则上按照“个人(集体)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工作小组推荐(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校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部分荣誉评选需增加公开答辩环节)——学校党委(行政)审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教学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评选表彰工作细则,组织开展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为扩大表彰覆盖面,同一名学生不在同一学年同时获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章  评选表彰时间

第十九条  “十佳示范班级”“百优文明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赣师之星”等荣誉每学年开展一次评选,每年10月组织实施并完成对上一学年度有关荣誉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十条  本科生“优秀毕业生”荣誉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第七学期)的12月份开展预评,并在毕业学期的6月份进行表彰;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荣誉于每年6月份进行评选表彰。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我校学生荣誉表彰的通用管理办法。其它因实际需要,确应设立的校级、院级荣誉,各单位、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评选表彰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2022学年起施行,原《赣南师范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师大学字〔2017〕5号)、《赣南师范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表彰办法》(师大学字〔2017〕1号)、《赣南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师大学字〔2017〕2号)、《赣南师范大学三创一做活动实施方案》(师大学字〔2017〕9号)同时废止。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红色班级标准化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班级班会组织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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